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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理工大学校友捐赠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6-03-24 来源: 作者:
第一条  为做好校友捐赠和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捐赠,是指校友、校内教职工和学生以及校友所在单位(以下均称捐赠人)自愿向学校捐赠款物的行为。
第三条  捐赠遵循自愿原则。以年级、班级、个人或校友所在单位名义捐赠均可,数额不限。
第四条  学校接受捐赠的内容包括:
(一)捐建(助)学校各类设施,捐献具有纪念性或标志性的实物、文物等;
(二)捐资设立校友基金或捐资设立学生奖(助)学金、教师奖教金;
(三)捐助专项事业发展;
(四)捐赠图书资料或用于教学、科研的设备仪器等;
(五)捐赠现金;
(六)对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有益的其它捐赠。
第五条  校友会办公室一般代表学校接受捐赠人的捐赠。捐赠人可以与学校就捐赠款物的种类、数量、用途及有关要求等订立捐赠协议。
学校接受捐赠后,将向捐赠人出具证书,并登记造册。
第六条  校友的捐赠本着“来之于校友,用之于母校”的原则,主要根据捐赠人的意愿对捐赠款物进行使用。
第七条  校友捐款的名称由校友和学校协商确定,并在校友会财务设立专门帐户进行管理。
第八条  对捐赠人捐资设立的学生奖(助)学金、教师奖教金等,由学校明确具体承办单位,尊重捐赠人的意愿进行使用。
第九条  对捐建(助)设施的,学校将与捐赠人订立协议,对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做出约定,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建设、保证质量,并记录和留存相关信息。
捐赠人单独捐建的设施,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占建设经费的70%)兴建的设施,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冠名的名称。
第十条  对捐助的设备、仪器等,学校将尽量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安排使用,并在设备、仪器上标注捐赠人的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在征得捐赠人同意的情况下,学校将以下列方式致谢:
(一)在学校出版物或网站上发布捐赠人姓名、资助项目及捐赠数额,或载入学校年鉴。
(二)对做出特殊贡献的捐赠个人,学校将授予适当的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学校对校友捐赠的使用情况接受捐赠人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学校对在校友捐赠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校内非校友会工作人员及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另行议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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